当事人信息
反诉原告:刘琪华,公民身份号码:XXX,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号*室。 反诉原告:刘铭章,公民身份号码:X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号*室。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忠、李珍,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反诉被告:马晓军,公民身份号码:XXX,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西宁市城西区。
审理经过
马晓军与刘琪华、刘铭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2021年7月29日刘琪华、刘铭章依法提起反诉。2021年8月20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本诉、反诉进行合并审理,刘铭章、刘琪华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忠、李珍到庭参加诉讼,马晓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21年9月8日,刘铭章、刘琪华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铭章、刘琪华自愿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铭章、刘琪华撤回反诉。 案件反诉费已减半收取167元,由刘铭章、刘琪华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吕全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郭花花 书记员 张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