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州和瑞华物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大同街天成国贸中心1-509。
法定代表人:周全,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华丰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矿山路22号155栋。
法定代表人:张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金源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矿山路22号155栋。
法定代表人:张立勇,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徐州和瑞华物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州华丰康复医院有限公司、徐州金源康复医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311民初74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解除原告徐州和瑞华物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华丰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合同》,被告华丰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租赁房屋;确认被告徐州华丰康复医院有限公司欠付原告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房屋租金3142623.62元及自2012年-2018年12月电费346152.6元,逾期付款违约金628524.72元,合计4117300.94元;被告徐州金源康复医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徐州和瑞华物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7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5298元,由被告徐州华丰康复医院有限公司、徐州金源康复医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收款单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徐州泉山支行营业部,账号:10×××78)。因被执行人徐州华丰康复医院有限公司、徐州金源康复医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州和瑞华物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工、农、交、建、中、邮储、江苏等银行,本案执行到位案款共计人民币1054362.87元已发放给申请人徐州和瑞华物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车管部门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房产部门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证券部门被执行人无登记信息。现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立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其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