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永州中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中亚家园6楼。
法定代表人:杨明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唐苏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胡安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永州中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安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永州中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永州中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永州中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州中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