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岭东支行,住所地:瓦房店市东长春路1段67号。

法定代表人:倪承壮,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洪恩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姜殿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

被执行人:李淑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岭东支行与洪恩好、姜殿升、李淑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辽0281民初29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岭东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姜殿升、李淑美名下位于瓦房店市××办事处××号的房屋(权证号:瓦房权证文私字第××号)。本院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无人竞买。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岭东支行申请以第一次拍卖流拍价,即1150560元抵顶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将姜殿升、李淑美名下位于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的房屋(权证号为瓦房权证文私字第××号)作价115056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岭东支行抵偿被执行人洪恩好、姜殿升、李淑美欠款。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的房屋(权证号:瓦房权证文私字第××号)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岭东支行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岭东行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的房屋(权证号:瓦房权证文私字第××号)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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