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秀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春,男,汉族,农民,****年**月**日出生,住榆树市。系原告弟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文力,系吉林鸿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告:赵力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春,男,汉族,农民,****年**月**日出生,住榆树市。系原告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文力,系吉林鸿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告:李秋月,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春,男,汉族,农民,****年**月**日出生,住榆树市。系原告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文力,系吉林鸿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告:李大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榆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春,男,汉族,农民,****年**月**日出生,住榆树市。系原告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文力,系吉林鸿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孙淑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榆树市。
被告:李永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榆树市。
被告:榆树市泗河镇双榆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金强,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李秀荣、赵力华、李秋月、李大伟与被告孙淑辉、李永跃、榆树市泗河镇双榆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李秀荣、赵力华、李秋月、李大伟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李秀荣、赵力华、李秋月、李大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970元,退还给原告李秀荣、赵力华、李秋月、李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