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龙山县某塘街道办事处岳麓大道与行政大道交会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0MA4L1CQB7C。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某,该公司农车支行行长。
被告:向某,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现住龙山县。
被告:曾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现住龙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向某、曾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向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唐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