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文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现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
被告:王桥华,男,****年**月**日出生,苗族,贵州道真自治县人,住道真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文生与被告王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刘文生于****年**月**日以被告王桥华已履行完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文生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文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文生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