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朝文,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黎平县。

委托代理人:孟洪斌,男,贵州全红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七冶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6801658871。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C区11栋1单元28层4号【花果园社区】。

法定代表人:叶忠,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向小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七冶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杜国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朝文诉被告七冶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杜国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朝文以被告杜国辉已支付原告劳动报酬为由,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本院准予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朝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朝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石朝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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