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志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珊,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沧州市黄河东路51号。 法定代表人:张青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266号恒大城5号商业办公楼1316。 法定代表人:张彦奇,该公司经理。 被告:冀融(邢台)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隆尧县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敬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冀融(行唐)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行唐县政府招待所。 法定代表人:林泽宇,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郭志勇与被告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冀融(邢台)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冀融(行唐)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作出(2021)冀0125民初178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3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原告郭志勇于2021年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郭志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金路 人民陪审员  杨 鑫 人民陪审员  米 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郭丽浓 书 记 员  何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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