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蕾,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训贵,和县历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和县姥桥镇杜姬庙村委会小张村民组,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姥桥镇杜姬庙村委会小张自然村。 代表人:张成来,村民组组长。

审理经过

原告杨蕾与被告和县姥桥镇杜姬庙村委会小张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训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和县姥桥镇杜姬庙村委会小张村民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杨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和县姥桥镇杜姬庙村委会小张村民组立即给付杨蕾土地征收补偿款9万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2日,杨蕾与和县姥桥镇杜姬庙村委会小张村民组村民张超登记结婚,户口从湖南益阳迁到该村,婚后在该村居住生活,新农合在该村购买,杨蕾家房屋被征收时杨蕾参与了安置。2018年3月,和县姥桥镇杜姬庙村委会小张村民组在讨论并确定本村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方案时,明确按现有户籍人口进行分配,每人9万元,如有剩余,二次再分。后其他村民均领到9万元补偿款,但杨蕾一直未领取到该款。杨蕾认为,和县姥桥镇杜姬庙村委会小张村民组在2018年确定分配方案时,杨蕾依法已享有村民资格,杨蕾在娘家也没有获得补偿安置,和县姥桥镇杜姬庙村委会小张村民组拒绝杨蕾参与分配,严重侵害了杨蕾的合法权益,杨蕾为此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和县姥桥镇杜姬庙村委会小张村民组未作答辩。 杨蕾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杨蕾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原件、结婚证原件,证明杨蕾的诉讼主体资格,杨蕾系和县姥桥镇杜姬庙村委会小张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益阳市欧江岔镇白沙寺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杨蕾在原户籍地没有享受任何征迁补偿待遇;3、郑蒲港新区安置房交房结算单原件,证明政府认可杨蕾为该村村民;4、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一份,证明2018年3月4日小张村民组确定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而2016年杨蕾户口就已经迁到该村,故应当享有分配权利。 和县姥桥镇杜姬庙村委会小张村民组未作质证,亦未提交证据反驳。

本院查明

本院认证意见:经查证,杨蕾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本院均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12日,杨蕾与和县姥桥镇杜姬庙村委会小张村民组村民张超登记结婚,杨蕾的户口于2016年7月8日从其原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迁入和县姥桥镇杜姬庙村委会小张自然村4号张成早户(张超系张成早的长子),杨蕾在其原户籍地未享受过征迁安置、征地补偿待遇。 2016年,和县姥桥镇杜姬庙村委会小张村民组的土地被征收。征地所得的补偿款,该村民组于2018年3月4日确定分配方案,村民每人分得9万元。杨蕾所在的张成早户有5人参与分配,分别是张成早、蔡云珍、张超、张宇、张纪文,杨蕾未参与分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土地补偿费份额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小张村民组的土地被征收,作为该村民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有权参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在2016年杨蕾与该村民组的村民登记结婚并将户口迁入该村民组后,杨蕾已具有该村民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2018年该村民组确定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因杨蕾在原户籍地未享受过拆迁补偿安置,故杨蕾有权参与该村民组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应分得9万元征地补偿款。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和县姥桥镇杜姬庙村委会小张村民组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杨蕾征地补偿款9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和县姥桥镇杜姬庙村委会小张村民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袁昌海 人民陪审员  方义龙 人民陪审员  常 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 灿 附:法律文书援引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安徽省实施办法》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二)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三)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村的; (四)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 (五)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523民初616号 原告:杨蕾,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训贵,和县历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和县姥桥镇杜姬庙村委会小张村民组,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姥桥镇杜姬庙村委会小张自然村。 代表人:张成来,村民组组长。 原告杨蕾与被告和县姥桥镇杜姬庙村委会小张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训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和县姥桥镇杜姬庙村委会小张村民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和县姥桥镇杜姬庙村委会小张村民组立即给付杨蕾土地征收补偿款9万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2日,杨蕾与和县姥桥镇杜姬庙村委会小张村民组村民张超登记结婚,户口从湖南益阳迁到该村,婚后在该村居住生活,新农合在该村购买,杨蕾家房屋被征收时杨蕾参与了安置。2018年3月,和县姥桥镇杜姬庙村委会小张村民组在讨论并确定本村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方案时,明确按现有户籍人口进行分配,每人9万元,如有剩余,二次再分。后其他村民均领到9万元补偿款,但杨蕾一直未领取到该款。杨蕾认为,和县姥桥镇杜姬庙村委会小张村民组在2018年确定分配方案时,杨蕾依法已享有村民资格,杨蕾在娘家也没有获得补偿安置,和县姥桥镇杜姬庙村委会小张村民组拒绝杨蕾参与分配,严重侵害了杨蕾的合法权益,杨蕾为此诉至法院。 和县姥桥镇杜姬庙村委会小张村民组未作答辩。 杨蕾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杨蕾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原件、结婚证原件,证明杨蕾的诉讼主体资格,杨蕾系和县姥桥镇杜姬庙村委会小张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益阳市欧江岔镇白沙寺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杨蕾在原户籍地没有享受任何征迁补偿待遇;3、郑蒲港新区安置房交房结算单原件,证明政府认可杨蕾为该村村民;4、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一份,证明2018年3月4日小张村民组确定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而2016年杨蕾户口就已经迁到该村,故应当享有分配权利。 和县姥桥镇杜姬庙村委会小张村民组未作质证,亦未提交证据反驳。 本院认证意见:经查证,杨蕾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本院均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12日,杨蕾与和县姥桥镇杜姬庙村委会小张村民组村民张超登记结婚,杨蕾的户口于2016年7月8日从其原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迁入和县姥桥镇杜姬庙村委会小张自然村4号张成早户(张超系张成早的长子),杨蕾在其原户籍地未享受过征迁安置、征地补偿待遇。 2016年,和县姥桥镇杜姬庙村委会小张村民组的土地被征收。征地所得的补偿款,该村民组于2018年3月4日确定分配方案,村民每人分得9万元。杨蕾所在的张成早户有5人参与分配,分别是张成早、蔡云珍、张超、张宇、张纪文,杨蕾未参与分配。 本院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土地补偿费份额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小张村民组的土地被征收,作为该村民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有权参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在2016年杨蕾与该村民组的村民登记结婚并将户口迁入该村民组后,杨蕾已具有该村民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2018年该村民组确定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因杨蕾在原户籍地未享受过拆迁补偿安置,故杨蕾有权参与该村民组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应分得9万元征地补偿款。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和县姥桥镇杜姬庙村委会小张村民组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杨蕾征地补偿款9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和县姥桥镇杜姬庙村委会小张村民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袁昌海 人民陪审员  方义龙 人民陪审员  常 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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