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罗烽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罗烽盗窃罪罚金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琼9027刑初131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处被执行人缴纳罚金2000元。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罗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送达后,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上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查明,被执行人罗烽目前已刑满释放。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及财产;另,经对被执行人罗烽住房公积金、不动产及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进行了现场调查,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遂限额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000元,由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未能实际控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罗烽虽然目前已刑满释放,但其没有经济来源收入,且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及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罗烽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9phcpydjy7dm9oam93案件唯一码审判长马江来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符志清 审判员 郭仁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