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通富来威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兴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杜玉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朝钧,系单位员工。

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吉大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已注销),原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建三江佳抚路服务小区5幢011号。

原法定代表人:李志祥,董事长。

原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乐才,系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南通富来威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吉大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南通富来威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吉大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注销工商登记,权利义务承受主体暂不明确,原告南通富来威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通富来威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南通富来威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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