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惠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鳌江支行,住所地:惠来县鳌江镇沃上村新兴街79号。 负责人:韩世欣。 被告:李钟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 被告:张燕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惠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鳌江支行与被告李钟亮、张燕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惠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鳌江支行负责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广东惠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鳌江支行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16.83元,减半收取计258.42元,由原告广东惠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鳌江支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宏文 人民陪审员 温小华 人民陪审员 唐荣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黄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