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健,男,1992年1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
被告:李晓坤,男,1994年10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健与被告李晓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刘健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健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健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