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桂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山东昀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浙江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齐贤镇山南村(绍齐路旁)。
法定代表人:金伟根,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桂胜与被告浙江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桂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伟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桂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宏伟公司支付工程款2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宏伟公司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宏伟公司承建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威海南海新区的北欧小镇建筑工程,2012年至2014年期间,宏伟公司将铲车零工等承包给王桂胜。2015年12月15日,王桂胜和宏伟公司对欠付工程款数额进行对账,确定宏伟公司共欠王桂胜工程款30,000元。后经王桂胜多次催付,宏伟公司仅支付10,000元,剩余欠款20,000元拖延未付。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宏伟公司承包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威海南海新区部分工程。杨伟系被告宏伟公司威海项目部负责人。原告自2012年至2014年承包北欧小镇的部分基础回填土工程及部分零工。
2015年12月15日杨伟给原告出具结算单一份,结算单载明:差王桂胜叁万元整杨伟2015.12.15。后杨伟又向原告支付1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杨伟系被告宏伟公司威海项目部负责人,杨伟就原告的工程量出具了结算单,原告有理由相信杨伟系履行职务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宏伟公司支付工程款2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因结算单上并未约定还款期,原告要求被告自2015年12月16日支付利息,无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当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被告浙江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浙江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桂胜工程款20000元,并支付以2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1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将上述款项直接支付至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28××××607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浙江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