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振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西柳州市人,无固定职业,现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被告:阳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广西兴安县人,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兴安县,现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振江与被告阳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于2021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原告刘振江、被告阳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振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本金壹万元整(¥10000);2.判令被告自判决之日起按月息2%计息到该借款清偿完毕;3.本案讼诉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27日,被告以儿子需要择校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约定利息,至今未归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阳敏应偿还给原告刘振江借款本金10000元,此款从2021年11月起至2022年8月止,于每月10日前支付1000元;
二、若被告阳敏未按照上述约定足额支付任意一笔款项,原告刘振江有权就被告阳敏实际尚欠款项全额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刘振江已向本院预交),由原告刘振江负担。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