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魏某,甘肃省甘谷县人。
被执行人:蒋某,甘肃省甘谷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魏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05民终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撤销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2020)甘0523民初1654号民事判决;二、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魏某借款本金178300元;
原告诉称
三、驳回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现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案件款178300元,由被执行人蒋某于2021年4月份开始,于每月15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魏某归还案款2000元,直至案款全部还清为止;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协议确定的义务,本院将按原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强制执行,并加倍支付未履行协议期间的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2021)甘0523执477号案件的执行。
案件执行费2575元,由被执行人蒋某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