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洪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杰,总经理。
被告:安徽讯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孙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洪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讯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洪锐物流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