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 被告:安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审理经过
原告高猛与被告安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猛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诉讼保全费220元,以上共计3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庭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任童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