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傅崇凤,女,1958年06月18出生,满族,住本溪市南芬区。
被执行人:张丽香,女,1965年02月25出生,汉族,住本溪市南芬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
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被执行人张丽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张丽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922500
05×××3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5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