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戴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湖南省武冈市龙溪铺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仲威,湘乡市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湖南省XXX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司住址湘乡市白田镇仁厚相东桥X号。
法定代表人彭XX。
被告: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天社区X中路X号X栋X室。
审理经过
原告戴某某与被告湖南省XXX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谢湘琼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凯,人民陪审员赵志武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潘英姿担任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戴某某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戴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戴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14410元,减半收取7205元,由原告戴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