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城步鑫鼎盛门窗店,住所地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儒林大道北勤俭村岔路口。
经营者:钟正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被告:杨迎梅,女,****年**月**日出生,苗族,居民,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城步鑫鼎盛门窗店与被告杨迎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城步鑫鼎盛门窗店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城步鑫鼎盛门窗店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城步鑫鼎盛门窗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计91元,由城步鑫鼎盛门窗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