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韩永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代理人:张涛,扬州市江都区永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冯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武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永年与被执行人冯全、武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韩永年于2016年12月27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6)苏1012执179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