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广,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
被执行人:熊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
被执行人:严爱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广与被执行人熊军、严爱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0)湘0112民初4515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熊军、严爱香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执行人熊军、严爱香履行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112民初45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熊军、严爱香银行存款15215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