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山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龙山县民安街道新建路南门一桥旁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30MA4L3Q3H96。
法定代表人:於玲,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运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龙山县人,住龙山县。系原告单位员工。
被告:胡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现住龙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山分公司与被告胡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山分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物业费达成一致,被告胡某某现已将物业费结清,被告原告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山分公司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山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25元人民币,由原告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山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