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德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 被执行人:毛卫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 被执行人:沅江洞庭技工学校,住所地沅江市三眼塘镇洞兴村。 法定代表人:毛卫红,该公司校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孙德良与被执行人毛卫红、沅江洞庭技工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的(2021)湘0903民特2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毛卫红、沅江洞庭技工学校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德良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孙德良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2021年4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毛卫红、沅江洞庭技工学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毛卫红名下无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其工资收入,正逐步偿还早期执行案件,本案轮候中)、无证券持有数额、名下有工商登记信息但均未认缴出资暂不便处置、有收益类保险但保险价值较低暂不便处置、有车辆但未能扣押;被执行人沅江洞庭技工学校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证券持有数额、无收益类保险、无车辆。2021年5月10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毛卫红、沅江洞庭技工学校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收益,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对被执行人毛卫红、沅江洞庭技工学校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孙德良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毛卫红、沅江洞庭技工学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孙德良未能提供。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孙德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8月1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46200元,尚有2462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毛卫红、沅江洞庭技工学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孙德良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文 武 审判员 龚盛林 审判员 陈立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姚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