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慧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约定送达地址:河南省许昌市恒达NAPA溪地六号楼*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新,许昌市魏都区致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住所地:许昌市七一路76号。
代表人:崔胜利,任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虎建伟,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迪,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慧玲因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豫1002民初65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
本案审查过程中,2021年10月11日,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慧玲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慧玲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王慧玲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