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卫市宏发商行。住所地:中卫市沙坡头区文昌南街长河小区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501MA769315XF
经营者:陆秀珍。
被告:黄某某,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卫市宏发商行与被告黄晓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卫市宏发商行撤回对被告黄晓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卫市宏发商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