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杭州好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大美公寓****。
法定代表人:李新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恋、王峰,公司员工。
被告:沈业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刘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杭州好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业银、刘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好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并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