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曹光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执行人刘志强,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
320323197302010034,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何桥镇曹楼村2队*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曹光亮与被执行人刘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312民初93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10139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552元。同时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书上载明“无法提供。”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传票、被执行人须知、告知书,限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28日、8月5日、9月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证券、支付宝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在徐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9月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在徐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存款,冻结期限均一年,自2021年5月28日、9月3日起至2022年5月28日、9月3日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共计21951元,现已扣划至本院并退发给申请人,剩余账户因本案冻结金额较小,暂未作出扣押措施。
3、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28日、8月5日、9月3日通过执行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徐州市车管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4、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28日、8月5日、9月3日向徐州市铜山区不动产登记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5、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28日、8月5日、9月3日向国土资源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信息。
6、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28日、8月5日、9月3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工商登记信息。
7、执行过程中,本院到被执行人家中寻找被执行人,经询问附近村民后找到被执行人家,被执行人不在家,向其家属法律释名,并向其送达传票。
8、因被执行人刘志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报财产,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刘志强采取司法拘留15日,后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故本院暂未实施拘留措施。
9、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将被执行人刘志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10、本院于2021年8月2日通过限高系统将被执行人刘志强限制高消费。
11、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所享有的权利及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标的共计110139元,现共执行到位案款21951元,未执行到位88188元,对尚未执行到位的案款,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通过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苏0312民初93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