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万云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被执行人:乌能桂,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万云锋与被执行人乌能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湘0406民初17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乌能桂应向申请执行人万云锋偿还借款44000元。本案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法院提交。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中止本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应当按执行和解协议及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 智
审判员 乔永强
审判员 肖爱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清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