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铜陵有色铜冠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汪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铜官山区铜冠花园百里鲜酒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安徽省铜陵市。
经营者:黄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审理经过
关于铜陵有色铜冠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铜官山区铜冠花园百里鲜酒店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705民初26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铜冠花园百里鲜酒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铜官山区铜冠花园百里鲜酒店经营者黄某的银行存款66291.2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