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兆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伊春市伊春区。
被告:黑龙江省乌马河林业局伊林经营所。
被告:黑龙江省乌马河林业局,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乌马河区。
法定代表人:张巍,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系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丁元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伊春市乌马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立新,系黑龙江林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兆波与被告黑龙江省乌马河林业局伊林经营所、乌马河林业局、丁元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开庭审理后,原告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兆波以不需法院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兆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0.57元由原告李兆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