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兆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伊春市伊春区。

被告:黑龙江省乌马河林业局伊林经营所。

被告:黑龙江省乌马河林业局,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乌马河区。

法定代表人:张巍,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系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丁元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伊春市乌马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立新,系黑龙江林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兆波与被告黑龙江省乌马河林业局伊林经营所、乌马河林业局、丁元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开庭审理后,原告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兆波以不需法院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兆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0.57元由原告李兆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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