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永泰房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901号。
法定代表人:何文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璐,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于治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南薰西街98号。
负责人:张庚,该分行行长。
审理经过
原告永泰房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治慧及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中,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