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国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红河镇韩堡村下河队。    

被告:韩玉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富阳花园*-*-*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暨被告:史永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韩玉霞丈夫,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富阳花园*-*-*室。    

审理经过

原告王国强与被告韩玉霞、史永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国强、被告韩玉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暨被告史永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国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史永东、韩玉霞返还20000元及按月利率0.5%、支付自2014年2月28日起计算至2021年7月6日止的逾期违约利息8800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10月28日,韩玉霞、史永东借王国强20000元,约定2014年2月28日偿还,逾期每月违约金300元,逾期史永东、韩玉霞至今未返还。    

被告辩称

史永东、韩玉霞承认借王国强款属实,主张已偿还本金10000元以及按双方约定月利率4%的利息40000余元。双方约定利率太高,应按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剩余多少偿还多少。    

本院查明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28日,韩玉霞、史永东借王国强20000元,约定2014年2月28日偿还,逾期每月违约金300元。    

庭审中,对王国强承认史永东分别于2017年6月5日、7月9日、8月27日、11月16日偿还800元、800元、800元、2400元,2018年1月18日、5月5日偿还1600元、2400元,共计8800元。史永东予以承认的同时主张偿还10000元现金时,曾要求王国强出具收条,王国强以无纸张为由未出具。    

另用王国强身份号码在宁夏法院办案系统检索查明,王国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长期以盈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自2015年8月起至今,已经提起民间借贷诉讼28件,存在借款有高额利息或者高额违约金的事实。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一年期贷款利率为6%。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王国强与韩玉霞、史永东双方就已经偿还的金额说法不一,分歧较大,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王国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长期以盈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业务,案涉民间借贷亦属王国强经营放贷业务中的一部分。因此,王国强与韩玉霞、史永东间的借贷合同无效。借贷合同无效,王国强主张按借款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6%的逾期违约利息应予保护。史永东、韩玉霞已经偿还的8800元,扣除基数20000元、按月利率0.5%、自2014年2月28日起计算至2021年7月6日止的逾期违约利息8718元,剩余82元冲抵本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史永东、韩玉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国强1991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计260元,由王国强负担15元,史永东、韩玉霞负担2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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