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荣某,女,****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告:牡丹江银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三条路长安街南。
法定代表人:李成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城,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第三人:徐某,女,****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戈某(系徐某儿子),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审理经过
原告荣某与被告牡丹江银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荣某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荣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879元,减半收取计2939.50元,由原告荣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