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深圳宜生环保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辅城坳社区金城路2号A座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PXPK7H。法定代表人:向凤英。
被执行人:东莞市时瑞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大坪鹿乙一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25099440G。法定代表人:陈富源。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深圳宜生环保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时瑞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356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1、支付货款56522元(人民币为单位,下同);2、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书》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被执行人已私下迳付30000元,另被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款26831元,并将执行款26533元划付申请执行人账户,执行费298元扣缴至深圳市财政局账户。随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收据确认收到执行款23533元,确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并向本院申请结案及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356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356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东莞市时瑞电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1533.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和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