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友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石首市。 被执行人王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石首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鄂1081民初8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债务5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鄂D×××××东风雪铁龙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或扣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友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王平名下车牌号为鄂D×××××东风雪铁龙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