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一、当事人情况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2、网络查控情况
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2021年8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银行存款、房产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处置的财产。
3.发现财产未处置的原因
经调查核实我院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4、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情况
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将被执行人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5、约谈申请执行人的情况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执行人员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以处置的财产线索。
6、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鲁1082民特377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及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送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