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26045910F。
负责人:董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银龙,北京融商(大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凤明,北京融商(大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胡晓红,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胡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