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转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陈满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王亚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转枝与被告陈满场、王亚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转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满场、王亚南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陈满场、王亚南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暂定为1000元,以开庭实际计算数额为准),两项共计6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陈满场、王亚南以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于2018年4月2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当时二被告口头承诺该借款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手头稍有缓和,立即还清此笔借款本息。但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仅支付了截止到2019年4月25日之前的利息,剩余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不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陈满场、王亚南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25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张转枝现金陆万元整(60000.00元),借款人陈满场、王亚楠,2018年4月25号。庭审中原告称借条中二被告的姓名是被告陈满场所写,借款人处的指印为二被告分别按印。另,原告称二被告已支付给原告利息144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的债权合法并客观存在,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过程中原告提出被告已经偿还了借款利息14400元,但原告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双方约定有利息及偿还的14400元系偿还借款利息,该14400元应当从借款本金扣除,故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的主张,本院仅对其中的45600元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4月23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被告陈满场、王亚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满场、王亚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转枝借款本金45600元及利息(以本金45600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2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借款全部还清时为止); 二、驳回原告张转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63元,由被告陈满场、王亚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继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双博 书 记 员 蒋子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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