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桂良,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桂阳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贺若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上述再审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红,湖南鉴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新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胡玉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律师,住湖南省桂阳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胡桂良、贺若瑜因与被申请人刘新忠、胡玉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2日作出的(2017)湘10民终2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胡桂良、贺若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指令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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