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玉霞,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北票市。 被告:焦海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审理经过

原告白玉霞与被告焦海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玉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焦海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白玉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26,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份,被告焦海南雇佣原告白玉霞带领的工人北票村焊大棚架子。完工后,欠原告劳务费26,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2020年9月20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此款被告至今未支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焦海南未出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白玉霞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即:欠条一份,拟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的事实,经质证,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质证

被告焦海南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对原告陈述及上述证据的审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份,原告白玉霞受被告焦海南雇佣带领工人在东官海峰村焊大棚架子。完工后,欠原告劳务费26,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2020年9月20日被告焦海南向原告白玉霞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工人工资26,000元一个月内还清如还不清后果自负(东官海丰村焊大棚架子)2020年10月20日前还清欠款人:焦海南。”原告多此向被告索要此款,被告未给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应按照欠条确认的数额支付劳务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26,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焦海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放弃了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焦海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白玉霞劳务费26,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焦海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林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宏丽 书记员  王雨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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