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1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568392T。
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虹,该公司员工。
被告:潘修磊,男,****年**月**日出生,仫佬族,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潘修磊金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潘修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100元,利息13.56元;二、判令被告潘修磊支付逾期违约金558.8元(暂定截止日期为2021年3月20日,以上合计:1672.36元),违约金按照日0.05%标准,自逾期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三、本案诉讼费、差旅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被告潘修磊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本院均无法送达材料,属于不能明确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