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锦州亮华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沟帮子镇铁南社区906-71-1401。 被执行人:天津山海碳素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黄庄镇产业功能区1号路397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锦州亮华碳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山海碳素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 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佳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