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崔凤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文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金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郑文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崔凤芹因与被申请人郑文林、李金枝、二审被上诉人郑文宣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豫02民再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崔凤芹申请再审称,双方达成的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2民终3070号调解书,是对双方争议房屋的价值及权属达成的协议,并不包括该房屋的租赁费,关于租赁费一案已经执行解决。当时达成调解协议时,关于租赁费的判决已经生效执行,申请人不可能放弃已经到手的租赁费。二审以双方均不知道已经可以领取19000元的租赁费为由,推定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中包含19000元的租赁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再审,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李金枝诉郑文宣合同纠纷一案中,李金枝起诉请求不仅包括要求解除协议、确认房屋所有权、支付购房款,还包括赔偿租金损失,该案二审期间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金枝向郑文宣支付现金290000元,郑文宣将涉案房屋的房产证书归还李金枝,双方就该案争议内容别无其他纠纷。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李金枝起诉请求包括租金损失,故本案二审结合双方签订调解协议、领取执行款项的时间节点,据此认定本案所涉19000元租赁费已经调解解决并无不当。崔凤芹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崔凤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崔凤芹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