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齐福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被执行人:张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齐福永诉张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302民初42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张鹏应支付给齐福永款项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因张鹏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齐福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限消令,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和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网络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张鹏银行账户,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银行信息。 2、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张鹏名下有房地产信息。 3、依职权对张鹏名下车辆进行查询,发现名下有车辆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苏C×××××,2023年5月12日查封到期。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以书面向本院申请续查封。 4、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张鹏名下网络银行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有效执行的存款。 5、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证券、股票等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证券、股票可供执行。 6、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张鹏股权投资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股权投资可供执行。 7、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张鹏公积金进行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8、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 三、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从终本案件管理系统退出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恢复执行申请书; (二)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四)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 (五)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除上述查封财产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盛如虎 审判员 王艳玲 审判员 王文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杜文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