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郭亚林,绰号“郭总”,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浠水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原住湖北省浠水县,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被执行人:吴小雄,绰号“癞痢”,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新干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江西省新干县。
被执行人:田海波,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郭亚林贩卖、运输毒品罪及被执行人吴小雄、田海波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作出(2017)鄂11刑初59号刑事判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2日作出(2019)鄂刑终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2017)鄂11刑初59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本院(2017)鄂11刑初59号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指定英山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