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年**月**日出生,住喀什市。 被执行人:薛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住阿克陶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责任被执行人履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2020)新3122民特4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给付申请人案款270,000元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21年7月17日被执行人缴纳案款70,000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2021年7月26日缴纳案款100,000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2021年9月17日被执行人缴案款23,390.01元和执行费2,843元,申请执行人领取案款23,390.01元向我院申请撤案申请,要求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申请。经合议庭合议,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2021)新3122执6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古丽斯坦·艾力 审判员 买买提玉苏普·居买尔 审判员 艾日夏提江·艾尼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穆耶赛尔·阿卜杜米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