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广西大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崇左市友谊大道北段东侧(华门新都)第9栋418-420号房。
法定代表人:黄卓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海波,广西大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潘初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广西大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潘初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广西大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潘初保名下的存款或财产在249858.8元限额内进行查封、冻结。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潘初保名下存款249858.8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1769.29元,由申请人广西大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